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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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署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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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181026 制定)
在本條例施行前,各藥房、醫院及醫學校,如存有麻醉藥品,應於二個月內,開列品名及數量,呈報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核明彙報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
(0201031 全文修正)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部訂定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管制藥品管理局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屬醫藥用者皆為成癮性麻醉藥品,爰予修正。
(1000110 修正)
食品藥物局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一、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二、增訂公告須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俾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1060526 修正)
食品藥物署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在本條例施行前,各藥房、醫院及醫學校,如存有麻醉藥品,應於二個月內,開列品名及數量,呈報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核明彙報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部訂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二條移列。 二、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屬醫藥用者皆為成癮性麻醉藥品,爰予修正。
一、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二、增訂公告須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俾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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