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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食品藥物署應按月將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收支情形及現存品量,陳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一次,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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