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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輸入、輸出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發憑照。
  2. 前項輸入、輸出口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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