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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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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署預為估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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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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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181026 制定)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衛生兩部會同訂定之。

(0201031 全文修正)

內政部據總經理機關及各分銷機關造送之統計報告,應按期列表呈報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查核,並分函禁煙委員會。

(0880511 全文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管制藥品管理局預為估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屬醫藥用者皆為成癮性麻醉藥品,爰予修正。

(1000110 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局預為估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署預為估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依實務作業需求,將每年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181026 制定)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衛生兩部會同訂定之。

(0201031 全文修正)

內政部據總經理機關及各分銷機關造送之統計報告,應按期列表呈報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查核,並分函禁煙委員會。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屬醫藥用者皆為成癮性麻醉藥品,爰予修正。

(1000110 修正)

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修正)

依實務作業需求,將每年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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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署預為估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