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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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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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181026 制定)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衛生兩部會同訂定之。
(0201031 全文修正)
內政部據總經理機關及各分銷機關造送之統計報告,應按期列表呈報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查核,並分函禁煙委員會。
(0880511 全文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管制藥品管理局預為估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屬醫藥用者皆為成癮性麻醉藥品,爰予修正。
(1000110 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局預為估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修正)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食品藥物署預為估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依實務作業需求,將每年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憑照包封封簽及統計報告格式,由內政、衛生兩部會同訂定之。
內政部據總經理機關及各分銷機關造送之統計報告,應按期列表呈報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查核,並分函禁煙委員會。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屬醫藥用者皆為成癮性麻醉藥品,爰予修正。
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依實務作業需求,將每年管制藥品之需要數量修正為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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