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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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9 版
(0181026 制定)
內政、衛生兩部所發之憑照為五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採買地點之中國領事署,三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輸運入口時,由海關掣留一聯外,其餘二聯,於運到總經理機關後,分別繳還內政、衛生兩部核銷。
(0201031 全文修正)
總經理機關,分銷機關及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倘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嚴懲,如係分銷機關違法舞弊,並應將該藥房勒令停業。
(0310730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購用,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要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以麻醉藥品轉售他人或為非法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0430316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購用,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以麻醉藥品轉售他人,或為非法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0620605 全文修正)
購用麻醉藥品,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者為限。非法轉售或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0690624 修正)
麻醉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
立法理由原定罰則過於籠統;且第二條第四款麻醉藥品並未納入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所稱煙毒範圍,適用上難以周全,故將其修正。
(0880511 全文修正)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管制藥品管理局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之毒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與毒品係一體之兩面,為防治毒品濫用,常須研究毒品之毒性、毒理。惟其來源常不易得,爰增訂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之毒品。
(1000110 修正)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食品藥物局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之毒品。
立法理由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修正)
為醫藥及科學研究之目的,食品藥物署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及查獲機關沒入之毒品。
立法理由為利醫藥及科學研究,增訂得使用查獲機關沒入之毒品,俾增加使用來源,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 沒收名詞
- 沒入名詞
內政、衛生兩部所發之憑照為五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採買地點之中國領事署,三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輸運入口時,由海關掣留一聯外,其餘二聯,於運到總經理機關後,分別繳還內政、衛生兩部核銷。
總經理機關,分銷機關及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倘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嚴懲,如係分銷機關違法舞弊,並應將該藥房勒令停業。
麻醉藥品之購用,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要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以麻醉藥品轉售他人或為非法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麻醉藥品之購用,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以麻醉藥品轉售他人,或為非法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購用麻醉藥品,以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者為限。非法轉售或使用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原定罰則過於籠統;且第二條第四款麻醉藥品並未納入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所稱煙毒範圍,適用上難以周全,故將其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與毒品係一體之兩面,為防治毒品濫用,常須研究毒品之毒性、毒理。惟其來源常不易得,爰增訂得使用經司法機關沒收之毒品。
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為利醫藥及科學研究,增訂得使用查獲機關沒入之毒品,俾增加使用來源,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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