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4 條
- 1.醫療機構、藥局、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西藥製造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西藥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使用或經營管制藥品,應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管理之。
- 2.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除醫療機構、藥局應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擔任外,其餘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3.醫療機構、藥局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指定藥劑生擔任管制藥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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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4條,根據參考資料,該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等應指定特定人員作為管制藥品管理人。其中,除了醫療機構、藥局可以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外,其他機構指定的管制藥品管理人資格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訂定。此外,對於非含麻醉藥品的管制藥品,醫療機構、藥局可以指定藥劑生作為管制藥品管理人。 舉例來說,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家藥局購買了含有管制藥品但不含麻醉藥品的藥品,可以指定擁有適格資格的藥劑生作為管制藥品管理人,負責管理這些管制藥品的使用和運作。 參考資料: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4條的法規內容以及相對應的規定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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