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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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藥局、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西藥製造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西藥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使用或經營管制藥品,應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管理之。
- 2.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除醫療機構、藥局應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擔任外,其餘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3.醫療機構、藥局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指定藥劑生擔任管制藥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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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4條,根據參考資料,該條規定醫療機構、藥局等應指定特定人員作為管制藥品管理人。其中,除了醫療機構、藥局可以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外,其他機構指定的管制藥品管理人資格需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訂定。此外,對於非含麻醉藥品的管制藥品,醫療機構、藥局可以指定藥劑生作為管制藥品管理人。 舉例來說,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家藥局購買了含有管制藥品但不含麻醉藥品的藥品,可以指定擁有適格資格的藥劑生作為管制藥品管理人,負責管理這些管制藥品的使用和運作。 參考資料: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4條的法規內容以及相對應的規定和解釋。
立法沿革 6 版
(0181026 制定)
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所發之憑照為五聯式,一聯存根,二聯分別寄交內政、衛生兩部,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購得藥品時,由總經理機關掣留一聯外,其餘一聯於運到分銷機關後,繳還原發憑照之政府核銷。
(0201031 全文修正)
內政部所發之憑照為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採買地點之中國領事署,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輸運入口時由海關掣留一聯外,其他一聯於運到總經理機關後,繳還內政部核銷。
(0310730 全文修正)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0430316 全文修正)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0620605 全文修正)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0880511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藥局、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西藥製造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西藥販賣業、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使用或經營管制藥品,應置管制藥品管理人管理之。 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除醫療機構、藥局應指定醫師、牙醫師或藥師擔任外,其餘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藥局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指定藥劑生擔任管制藥品管理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實加強管制藥品管理,明定需置特定資格之管制藥品管理人。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係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規定訂定。
- 主管機關名詞
省政府或特別市政府所發之憑照為五聯式,一聯存根,二聯分別寄交內政、衛生兩部,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購得藥品時,由總經理機關掣留一聯外,其餘一聯於運到分銷機關後,繳還原發憑照之政府核銷。
內政部所發之憑照為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採買地點之中國領事署,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輸運入口時由海關掣留一聯外,其他一聯於運到總經理機關後,繳還內政部核銷。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應依法從重懲處。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實加強管制藥品管理,明定需置特定資格之管制藥品管理人。 三、修正條文第三項係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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