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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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81026 制定)
總經理機關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內政、衛生兩部。 各分銷機關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該管地方政府查核,彙轉內政衛生兩部。 各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等,凡購用麻醉藥品者,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使用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該管地方政府查核,彙轉內政、衛生兩部。
(0201031 全文修正)
省政府或隸屬於行政院之市政府所發之憑照為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內政部,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購得藥品時由總經理機關掣留一聯外,其他一聯於運到分銷機關後,繳還原發憑照之政府核銷。
(03107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43031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620605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藥癮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為特定管理之藥品,對管理人之資格應嚴予限制,以避免流為非法使用,爰參酌各國有關規定增訂。
(1000110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或藥癮者。
立法理由配合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98年11月23日施行)已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定義加以修正,爰酌修第二款。
- 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總經理機關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內政、衛生兩部。 各分銷機關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該管地方政府查核,彙轉內政衛生兩部。 各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等,凡購用麻醉藥品者,每屆月終應將麻醉藥品之購入、售出、使用及現存數目,列表報告該管地方政府查核,彙轉內政、衛生兩部。
省政府或隸屬於行政院之市政府所發之憑照為四聯式,一聯存根,一聯寄交內政部,二聯掣給購運人收執,除於購得藥品時由總經理機關掣留一聯外,其他一聯於運到分銷機關後,繳還原發憑照之政府核銷。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會同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衛生署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為特定管理之藥品,對管理人之資格應嚴予限制,以避免流為非法使用,爰參酌各國有關規定增訂。
配合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98年11月23日施行)已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定義加以修正,爰酌修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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