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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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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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所稱的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相關的管制藥品管理事務由這些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 一個例子是,在台灣,衛生福利部負責針對藥品的核准和管理,以確保藥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相關的執行細則和規範由衛生福利部負責訂定和管理,以確保藥品的正確管理和使用。
立法沿革 7 版
(0181026 制定)
本條例稱麻醉藥品者,指供醫藥用及科學用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
(02010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稱麻醉藥品者,指供醫藥用及科學用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
(0310730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供醫藥及科學用之劇烈毒性並能成癮之藥品,其範圍包括左列各種。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印度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043031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供醫藥及科學用之劇烈毒性,並能成癮之藥品,其範圍包括左列各類: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0620605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左列各類: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088051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訂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1060526 修正)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例稱麻醉藥品者,指供醫藥用及科學用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
本條例稱麻醉藥品者,指供醫藥用及科學用之鴉片、嗎啡、高根、安洛因及其同類毒性物或化合物。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供醫藥及科學用之劇烈毒性並能成癮之藥品,其範圍包括左列各種。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印度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供醫藥及科學用之劇烈毒性,並能成癮之藥品,其範圍包括左列各類: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係指左列各類: 一、鴉片類及其製劑。 二、大麻類及其製劑。 三、高根類及其製劑。 四、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其製劑。
一、本條新增。 二、訂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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