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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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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所稱的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相關的管制藥品管理事務由這些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 一個例子是,在台灣,衛生福利部負責針對藥品的核准和管理,以確保藥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相關的執行細則和規範由衛生福利部負責訂定和管理,以確保藥品的正確管理和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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