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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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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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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
核定
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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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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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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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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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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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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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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