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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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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2. 2.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深度解讀

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8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8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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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