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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2.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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