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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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 2.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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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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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26 制定)
麻醉藥品之輸入口岸,限定上海一處。
(0201031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輸入口岸,限定上海一處。
(0310730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輸入,應由衛生署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麻醉藥品經理處方得採購輸入,並由衛生署將憑照內容咨內政部備查,輸入口岸,由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指定之。
(0430316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輸入,應經內政部之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麻醉藥品經理處方得採購輸入,其輸入口岸,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指定之。
(0620605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麻醉藥品經理處預為估計,報經衛生署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非為正當醫療之目的,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正當教育研究試驗,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均具有其適應症,為防止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於醫療中不當使用管制藥品,致使病患成癮;或任意施用於藥物成癮者,為其抵癮,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 三、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均應依已核准之教育、研究、試驗計畫合理正當使用管制藥品,爰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麻醉藥品之輸入口岸,限定上海一處。
麻醉藥品之輸入口岸,限定上海一處。
麻醉藥品之輸入,應由衛生署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麻醉藥品經理處方得採購輸入,並由衛生署將憑照內容咨內政部備查,輸入口岸,由衛生署會同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指定之。
麻醉藥品之輸入,應經內政部之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麻醉藥品經理處方得採購輸入,其輸入口岸,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指定之。
麻醉藥品之需要數量,每年由麻醉藥品經理處預為估計,報經衛生署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管制藥品均具有其適應症,為防止醫師、牙醫師、獸醫師及獸醫佐於醫療中不當使用管制藥品,致使病患成癮;或任意施用於藥物成癮者,為其抵癮,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 三、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均應依已核准之教育、研究、試驗計畫合理正當使用管制藥品,爰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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