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領有食品藥物署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2. 前項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3. 第一項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
  4. 第一項使用執照之核發、變更登記、補發、換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