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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2.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3. 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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