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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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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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181026 制定)
各地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或醫學校需用麻醉藥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簽字蓋章,向分銷機關購用。但醫院、藥師、醫學校每次購用,其重量不得逾五十克,醫師、牙醫師、獸醫每次不得逾十克。
(0201031 全文修正)
麻醉藥品之輸入數量及分銷情形,應由內政部每年至少公告一次。
(0310730 全文修正)
輸入或製造之麻醉藥品,其品質與含量,以合於國民政府公布之中華藥典所定者為準。
(0430316 全文修正)
輸入或製造之麻醉藥品,其品質與含量,以合於政府公布之中華藥典所定者為準。
(0620605 全文修正)
在國內運輸麻醉藥品,由麻醉藥品經理處擬定國內運輸憑照,呈准應用。
(0880511 全文修正)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制,並易於掌握管制藥品使用情形及其流向,爰參酌各國有關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品項約一八六項,除禁止醫療使用者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實際使用及管制情形,訂定使用專用處方箋之範圍,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定之。
(1000110 修正)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公告須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俾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 主管機關名詞
各地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或醫學校需用麻醉藥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簽字蓋章,向分銷機關購用。但醫院、藥師、醫學校每次購用,其重量不得逾五十克,醫師、牙醫師、獸醫每次不得逾十克。
麻醉藥品之輸入數量及分銷情形,應由內政部每年至少公告一次。
輸入或製造之麻醉藥品,其品質與含量,以合於國民政府公布之中華藥典所定者為準。
輸入或製造之麻醉藥品,其品質與含量,以合於政府公布之中華藥典所定者為準。
在國內運輸麻醉藥品,由麻醉藥品經理處擬定國內運輸憑照,呈准應用。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制,並易於掌握管制藥品使用情形及其流向,爰參酌各國有關規定增訂修正條文第一項。 三、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品項約一八六項,除禁止醫療使用者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實際使用及管制情形,訂定使用專用處方箋之範圍,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定之。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公告須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俾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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