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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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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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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
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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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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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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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制 §2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3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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