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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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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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81026 制定)
職司試驗及製藥之公署,其職務需用麻醉藥品時,應開列品名及數量,經內政衛生兩部核准,逕向總經理機關購用。
(0201031 全文修正)
職司試驗及製藥之公署,其職務需用麻醉藥品時,應開列品名及數量,經內政部核准,逕向總經理機關購用。
(0880511 全文修正)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同意書。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大都為影響精神藥品,聯合國一九七一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影響精神藥品之製造、貿易與分配須經特准或申報。為達管制目的,增訂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同意書,以有效管理。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增列「輸出」項目。 四、藥事法第六十三條有關逐批申請同意書之規定,將俟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再行檢討修正。
(0931224 修正)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及實務需求,將但書酌作修正。
(1000110 修正)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1060526 修正)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第一項機關名稱。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39 條條文
職司試驗及製藥之公署,其職務需用麻醉藥品時,應開列品名及數量,經內政衛生兩部核准,逕向總經理機關購用。
職司試驗及製藥之公署,其職務需用麻醉藥品時,應開列品名及數量,經內政部核准,逕向總經理機關購用。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大都為影響精神藥品,聯合國一九七一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影響精神藥品之製造、貿易與分配須經特准或申報。為達管制目的,增訂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同意書,以有效管理。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增列「輸出」項目。 四、藥事法第六十三條有關逐批申請同意書之規定,將俟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再行檢討修正。
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及實務需求,將但書酌作修正。
配合管制藥品相關業務整合至食品藥物局,將「管制藥品管理局」修正為「食品藥物局」。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爰修正第一項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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