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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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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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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1條,藥品販賣業者在販售管制藥品時,必須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買的藥品量以及販售日期詳實登錄在簿冊上,並且保存購買人的簽名單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對於販售管制藥品的記錄和追蹤,以及確保合法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藥局售出了一批嗎啡,就應該詳細記錄買方是誰、負責人姓名、買了多少量、買的日期,並且要保存買方的簽名等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3

(0181026 制定)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201031 全文修正)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880511 全文修正)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理管制藥品之流向,對其流通體系應嚴予規範,明定販賣相關資料應予記錄保存,以利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026 制定)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201031 全文修正)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8805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理管制藥品之流向,對其流通體系應嚴予規範,明定販賣相關資料應予記錄保存,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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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1 條規定:「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