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1 條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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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1條,藥品販賣業者在販售管制藥品時,必須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買的藥品量以及販售日期詳實登錄在簿冊上,並且保存購買人的簽名單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對於販售管制藥品的記錄和追蹤,以及確保合法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藥局售出了一批嗎啡,就應該詳細記錄買方是誰、負責人姓名、買了多少量、買的日期,並且要保存買方的簽名等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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