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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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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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1條,藥品販賣業者在販售管制藥品時,必須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的名稱、負責人的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買的藥品量以及販售日期詳實登錄在簿冊上,並且保存購買人的簽名單據。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對於販售管制藥品的記錄和追蹤,以及確保合法性和安全性。例如,如果藥局售出了一批嗎啡,就應該詳細記錄買方是誰、負責人姓名、買了多少量、買的日期,並且要保存買方的簽名等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3 版
(0181026 制定)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201031 全文修正)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0880511 全文修正)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理管制藥品之流向,對其流通體系應嚴予規範,明定販賣相關資料應予記錄保存,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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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關於醫藥用及科學用之司替尼藥品取締方法,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管理管制藥品之流向,對其流通體系應嚴予規範,明定販賣相關資料應予記錄保存,以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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