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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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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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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受託藥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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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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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使用及調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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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入、 輸出、製造及販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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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制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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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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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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