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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師、牙醫師、藥師或藥劑生調劑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依醫師、牙醫師開立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不得為之。
  2. 前項管制藥品,應由領受人憑身分證明簽名領受。
  3.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以調劑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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