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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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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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1條的解釋是,當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含有管制藥品成分的藥品時,應將領受人的姓名、住址、所購買的藥品量以及供應日期詳細記錄在簿冊中。但若此資料已被登錄於醫療機構的病歷中,則不在此規定的限制範圍內。 例如,當某位藥師提供含有管制藥品成分的處方藥給患者時,應將患者的姓名、住址、購買藥品的數量以及供應日期詳細記錄在簿冊中。但如果這些資料已經在病患的醫療機構病歷中有所登錄,那麼對於該患者的購買記錄就不需再重複記錄在藥品管理簿冊中。
立法沿革 6 版
(0181026 制定)
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總經理機關各分銷機關之運售情形及現存品量。 省市縣政府,得隨時派員稽查所屬分銷機關及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等之運售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
(0201031 全文修正)
分銷機關出售麻醉藥品,應按包封或封簽上所定之價格,不得任意抬高。 前項價格,由總經理機關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0310730 全文修正)
衛生署及內政部禁煙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分處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省市縣政府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衛生署及內政部禁煙委員會。麻醉藥品經理處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處之製造、銷售情形,並得會同地方政府及衛生機關稽查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043031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分處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省市縣政府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部;麻醉藥品經理處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處之製造銷售情形,並得會同地方政府及衛生機關,稽查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0620605 全文修正)
衛生署得隨時派員稽核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其分支機構之輸入、製造、運銷情形,與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 省(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核各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呈報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部與衛生署。 麻醉藥品經理處得隨時派員稽核各分支機構之製造與銷售情形;於必要時,派員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稽核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
(0880511 全文修正)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坊間關於指示藥品濫用已非常嚴重,亟待課予供應者必須詳實登錄之責任,藉以減少濫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總經理機關各分銷機關之運售情形及現存品量。 省市縣政府,得隨時派員稽查所屬分銷機關及醫院、醫師、牙醫師、獸醫、藥師、醫學校等之運售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衛生兩部及禁煙委員會。
分銷機關出售麻醉藥品,應按包封或封簽上所定之價格,不得任意抬高。 前項價格,由總經理機關擬訂,呈請內政部核定之。
衛生署及內政部禁煙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分處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省市縣政府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衛生署及內政部禁煙委員會。麻醉藥品經理處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處之製造、銷售情形,並得會同地方政府及衛生機關稽查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內政部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分處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省市縣政府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製造運銷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部;麻醉藥品經理處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處之製造銷售情形,並得會同地方政府及衛生機關,稽查購用人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衛生署得隨時派員稽核麻醉藥品經理處及其分支機構之輸入、製造、運銷情形,與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 省(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核各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呈報上級機關分別彙轉內政部與衛生署。 麻醉藥品經理處得隨時派員稽核各分支機構之製造與銷售情形;於必要時,派員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稽核購用人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其現存品量。
一、本條新增。 二、因坊間關於指示藥品濫用已非常嚴重,亟待課予供應者必須詳實登錄之責任,藉以減少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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