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 11 條
供應含管制藥品成分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應將領受人之姓名、住址、所購品量、供應日期,詳實登錄簿冊。但醫療機構已登載於病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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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1條的解釋是,當醫師、藥師、或藥劑生指示含有管制藥品成分的藥品時,應將領受人的姓名、住址、所購買的藥品量以及供應日期詳細記錄在簿冊中。但若此資料已被登錄於醫療機構的病歷中,則不在此規定的限制範圍內。 例如,當某位藥師提供含有管制藥品成分的處方藥給患者時,應將患者的姓名、住址、購買藥品的數量以及供應日期詳細記錄在簿冊中。但如果這些資料已經在病患的醫療機構病歷中有所登錄,那麼對於該患者的購買記錄就不需再重複記錄在藥品管理簿冊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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