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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要旨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主旨

所詢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訂勞工加班應於事前申請核准,未經核准之加班不列入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計給加班費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96 年 2 月 6 日府勞安字第 0960029968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前經本會81 年 4 月 6 日臺(81)勞動 2 字第 09906 號函釋在案。基上,雇主如為減少不必要之加班,採取防止措施,規定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准,應無不可。

三、本案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

正本

臺南縣政府

副本

本會勞動條件處(2 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要求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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