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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有關受訓學員於農曆春節期間、紀念日以及民俗節日之調整假期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計算基準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核釋有關受訓學員於農曆春節期間、紀念日以及民俗節日之調整假期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計算基準

要旨

核釋有關受訓學員於農曆春節期間、紀念日以及民俗節日之調整假期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計算基準

全文內容

一、有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日,致實際上課情形不符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時,得視為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依實際上課起迄日期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至於因紀念日及民俗節日調整假期,致當星期上課未達四次以上時,若該訓練之其他星期均上課四次以上、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且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得視為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有關受訓學員於農曆春節期間、紀念日以及民俗節日之調整假期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計算基準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