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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於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失業者,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由職業工會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另失業勞工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亦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
要旨
對於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失業者,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由職業工會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另失業勞工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亦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
要旨
對於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失業者,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由職業工會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另失業勞工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亦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
全文內容
一、有關本局 95 年 8 月 31 日職公字第 0950035665 號函示,參訓學員既經查核於勞工保險加保中,依規定即不得認定為「失業者」而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並不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按其意函係指失業勞工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爰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至於受訓期間未就業加保前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請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另對於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失業者,依本局 93 年 4 月 14 日職公字第 0930016144 號函規定,有關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