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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各職訓中心於審核受訓學員補助資格時,應確實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如經審查合格者,始得給予全額訓練費用補助及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學員以不實證明文件申領者,除予以退訓外,並得追繳已領取之補助及津貼
要旨
有關各職訓中心於審核受訓學員補助資格時,應確實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如經審查合格者,始得給予全額訓練費用補助及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學員以不實證明文件申領者,除予以退訓外,並得追繳已領取之補助及津貼
要旨
有關各職訓中心於審核受訓學員補助資格時,應確實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如經審查合格者,始得給予全額訓練費用補助及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學員以不實證明文件申領者,除予以退訓外,並得追繳已領取之補助及津貼
全文內容
一、請各中心於審核受訓學員補助資格時,應依本局 95 年 10 月 13 日修正之「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有關身分查核規範,確實審查各項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者,始得給予全額訓練費用補助及核發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請督促訓練單位辦理招生宣傳活動時,應加強宣導,失業勞工如有以不實證明文件,申領本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除予以勒令退訓外,並依違反本辨法第 33 條規定追繳已領取之津貼,涉及不實加保者,另將函送本會勞工保險局查處。
二、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經查獲有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請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如確有工作事實者,認定為提前就業,依規定辦理退訓。
(二)如有受僱加保,卻無工作事實者,就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其依原適用對象別繼續參訓,以充分運用訓練崗位。
(三)前開事項請督促訓練單位應於學員錄訓時,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