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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其辦理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其辦理事宜

要旨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其辦理事宜

主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9 月 14 日勞保 3 字第 0950114150 號函影本一份(如附件),請 督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依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請依前開函示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正本

高雄市政府等

副本

本局就業輔導組

附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4 日勞保 3 字第 0950114150 號

主旨

貴局函轉所屬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之建議函影本,有關中高齡失業者參與公法救助性質工作之加保規定影響其再就業意願,建議增修勞工保險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5 年 8 月 23 日職業字第 0950033761 號函暨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95 年 8 月 10 日桃就二字第 0950010487 號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規定,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與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學校之員工及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漁會之甲類會員,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辦理之短期就業計畫,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進用單位應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目的係藉由勞工保險體系保障其生活安全。原以職業工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如參加前開短期就業計畫或另受僱於有一定雇主者,應由進用單位或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又前開被保險人若仍從事其他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者,仍得由職業工會或漁會繼續辦理加保,惟因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性質,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者,不得僅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四、另所提該等及其他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者,其年資及投保薪資均應依法列入計算,致其因投保薪資降低而影響老年給付金額一節,因涉同條例第 19 條有關老年給付以退職前 3 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之變更,本會正研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中。

正本

職業訓練局

副本

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本會勞工保險處第二科、勞工保險處第三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其辦理事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