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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訓學員如未於勞工保險加保中,即符合失業者之認定而得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且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5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參訓學員如未於勞工保險加保中,即符合失業者之認定而得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且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要旨

參訓學員如未於勞工保險加保中,即符合失業者之認定而得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且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全文內容

參訓學員既經查核於勞工保險加保中,依規定即不得認定為「失業者」而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並不得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參訓學員如未於勞工保險加保中,即符合失業者之認定而得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且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5 年 08 月 31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