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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非自願離職,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非自願離職,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非自願離職,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歇業」、「休業」及「停業」之用詞定義暨適用疑義,請釋示。

說明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第 3 項規定:「第 1 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發給之證明……。」第 4 項規定:「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二、查「歇業」、「休業」及「停業」等用詞散見我國多項行政法規,其中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就業保險法第 11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 休業.......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另鈞會 95 年 6 月 6 日勞保 1 字第 0950027467 號函釋:「投保單位發給之以停業為離職原因之離職證明,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者,得認定其為非自願離職,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領失業給付。」

三、綜上所述,「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惟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認定業務時,迭有投保單位反映因不暸解上開 3種情事之用詞定義暨適用範圍,而無法載明離職原因,故求教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周延優質服務,敬請鈞會釋示旨揭疑義。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非自願離職,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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