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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依法執行移送強制執行之單位係指原發給單位,即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依法執行移送強制執行之單位係指原發給單位,即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依法執行移送強制執行之單位係指原發給單位,即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全文內容

有關依法執行「移送強制執行」之單位係指原發給單位,亦即指本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依法執行移送強制執行之單位係指原發給單位,即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