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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配偶之母國親屬來臺探視該外籍配偶期間非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基於人倫常情,可謂係同居於一家之親屬間符合社會相當性之互助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外籍配偶之母國親屬來臺探視該外籍配偶期間非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基於人倫常情,可謂係同居於一家之親屬間符合社會相當性之互助行為

要旨

外籍配偶之母國親屬來臺探視該外籍配偶期間非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基於人倫常情,可謂係同居於一家之親屬間符合社會相當性之互助行為

全文內容

一、外籍配偶之母國親屬來臺探視該外籍配偶期間,幫忙該外籍配偶作月子、照顧該外籍配偶之幼兒、協助料理家務、照顧該外籍配偶之生病臺籍配偶…等非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基於人倫常情,可謂係同居於一家之親屬間符合社會相當性之互助行為,故於符合下列要件之前提下,尚不宜以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相繩: 1、該等親屬係以「探親」名義入國。 2、探親對象即為該外籍配偶。 3、來臺期間居住於該外籍配偶之住處。 4、協助該外籍配偶從事家務分擔。

二、另外籍母國親屬在我國境內停、居留已逾有效期限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處理,以達國家安全之確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籍配偶之母國親屬來臺探視該外籍配偶期間非涉及營利性質之行為,基於人倫常情,可謂係同居於一家之親屬間符合社會相當性之互助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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