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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要旨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要旨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參考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處理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請參考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處理本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之罰鍰案件,請參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 查察程序: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工檢查機構、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職務或接獲檢舉,經檢查發現有違反本法相關事實、證據者,應載明違法事實、日期、地點及違反條文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移送當地主管機關。
2、當地主管機關收到上述移送案件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程序,查明有無違法事實。如查有具體違法事證,應依本法第 63 條至第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處罰。
3、當地主管機關自行檢查或接獲檢舉經查明違反本法事實者,於查明後,應依本法第 63 條至 68 條及第 75 條規定處罰。
(二) 處罰程序:
1、當地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罰鍰時,應作成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受處分人,並明定罰鍰繳納限期。該罰鍰處分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移送機關。
2、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限期催繳之。
3、受處分人於催繳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當地主管機關應檢附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必要文件,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 審酌事項: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處以罰鍰時,應審酌違反本法案件之性質、情節輕重及其後果、違反次數、配合調查與改善誠意等各種情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一般法律原則,在法定額度內裁量其罰鍰數額。
(四)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外國人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當地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處以罰鍰外,如有本法第 69 條至第 73 條規定之適用時,應檢附有關文件移送原許可機關,供原許可機關視其情節,依法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業或廢止其設立許可、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證書處分。
(五) 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之管轄,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會 91 年 6 月 21 日勞職外字第 0910203709 號函修正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併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