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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18 條規定之「失業者」,於參加就業短期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輔助措施,但該失業者應不得具有教育部所推動相關法令或學制取得「學生」之身分
要旨
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18 條規定之「失業者」,於參加就業短期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輔助措施,但該失業者應不得具有教育部所推動相關法令或學制取得「學生」之身分
要旨
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18 條規定之「失業者」,於參加就業短期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輔助措施,但該失業者應不得具有教育部所推動相關法令或學制取得「學生」之身分
全文內容
一、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以下簡稱本辨法)第 l8 條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係為提供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辨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且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合先敘明。
二、本辦法立法意旨係提供弱勢特定對象具有「失業者」身分,於參加就業訓練期間(1 至 6 個月短期訓練),所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輔助措施。惟失業者應不得具有教育部所推動相關法令或學制取得「學生」之身分(例如:參加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班等學制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