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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轉送結訓學員名冊當日,不論該結訓學員就業與否,均應與被保險人再次聯繫,並經查詢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確認被保險人仍未就業後,應於當日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核發失業給付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轉送結訓學員名冊當日,不論該結訓學員就業與否,均應與被保險人再次聯繫,並經查詢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確認被保險人仍未就業後,應於當日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核發失業給付
要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轉送結訓學員名冊當日,不論該結訓學員就業與否,均應與被保險人再次聯繫,並經查詢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確認被保險人仍未就業後,應於當日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核發失業給付
全文內容
一、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六個月為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揭函釋略以:
(一)如職業訓練單位未依規定辦理,而要求申請人需經 14 日等待期後,始完成失業認定後核給失業給付,並非合理。
(二)經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者於受訓期滿前為求順利就業,似應於其受訓期滿前一段期間,即辦理推介就業。
(三)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於結訓之翌日,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並自該日核發失業給付。
二、為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之規定,訓練單位轉送之資料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所送之名單為本。另為求周延,訓練單位轉送時,除註記結訓學員是否已就業外,不論該學員就業與否一律送回原就服機構。經訓練單位於結訓翌日,將結訓學員名冊登錄於 TIMS 系統後,當日即可自動轉入就服資訊系統。
三、本案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收受職業訓練單位轉送結訓學員名冊當日(即結訓之翌日),不論該結訓學員就業與否,均應與被保險人(即該結訓學員)再次聯繫,並經查詢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確認被保險人仍未就業後,即應於當日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另被保險人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積極辦理推介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