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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應確認所規劃辦理訓練之屬性功能,而規劃導入訓練生活津貼資源之運用,以加強照顧弱勢特定對象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政府機關須盡全程輔導及督導管理之責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應確認所規劃辦理訓練之屬性功能,而規劃導入訓練生活津貼資源之運用,以加強照顧弱勢特定對象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政府機關須盡全程輔導及督導管理之責

要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應確認所規劃辦理訓練之屬性功能,而規劃導入訓練生活津貼資源之運用,以加強照顧弱勢特定對象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政府機關須盡全程輔導及督導管理之責

全文內容

一、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為提供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列弱勢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加就業訓練期間,照顧其基本生活,俾安心受訓,提昇職業能力,促進渠等就業之輔助措施。又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輔導前述特定對象,參加具有增進就業效益及有品質之職業訓練,爰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辨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且其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為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要件,合先敘明。

二、另因區域訓練資源的條件不同,失業者職業訓練的實施,需結合各方資源,彈性規劃靈活運用,始能有效的推動,以滿足訓練就業的多元需求,本辦法所稱「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非侷限於訓練經費之來源,或僅拘泥於訓練之供應方式,應確認所規劃辦理訓練之屬性功能,如係為促進失業者就業所推動辦理之職業訓練,而規劃導入訓練生活津貼資源之運用,以加強照顧弱勢特定對象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不論採自辨、勞務採購、經費部分(或全額)補助。合作等各種不同手段方式所設置之訓練崗位,對參與各該訓練涉管功能角色之設定,均可採「主辦」之方式進行定位規劃,即針對該項訓練之實施,政府機關須盡全程輔導及督導管理之責(說明:事前參與主導訓練班次計畫之設計或審查核定,執行時持續予以輔導及督導管理、訓後予以成效追考),此即符合本辦法第 18 條所稱「主辦」之意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