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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說明訓練生活津貼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要旨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說明訓練生活津貼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要旨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說明訓練生活津貼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全文內容
一、本辦法訓練生活津貼起訖時間計算,應依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單位,另訓練課程逾一個月以上之畸零日數(未滿 30 日),則依下列方式辦理:一、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 小時者,發給半個月。二、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 1 個月,合先敘明。
二、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據核定訓練計畫所安排實施的課程天數及時數計算,受訓學員如符合該班規定之出勤標準,且仍在訓者,將不影響其申領職訓生活津貼權益。
三、各中心自辦或委託民間規劃辦理各項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之初,應在考量該班次辦理實施訓練效果的前提下,儘可能安排集中訓練課程,以提昇訓練品質並可撙節訓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