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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94 年度再次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 94 年 8 月 15 日至 94 年 9 月 30 日止
要旨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94 年度再次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 94 年 8 月 15 日至 94 年 9 月 30 日止
要旨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94 年度再次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 94 年 8 月 15 日至 94 年 9 月 30 日止
主旨
本局已於 94 年 6 月 24 日以職業字第 0940020777 號令訂定「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本 (94) 年度再次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94 年 8 月 15 日至 94 年 9 月 30 日止。
附件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字第 0940020777 號令發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就業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 婦女包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特殊境遇婦女、負擔家計婦女、二度就業婦女、大陸及外籍配偶。
(二) 中高齡者 (指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
(三) 原住民。
(四) 生活扶助戶 (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認定為低收入戶者) 。
(五) 大專在學青年 (含應屆畢業生) 。
(六) 弱勢青少年 (指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遭受遺棄、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及中途輟學之學生) 。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三、非營利法人、團體 (政治團體除外) 或大專院校 (以下簡稱補助單位) 為照顧其會員、社員、學員,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得提出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補助原則如下:
每案補助最高以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每一補助單位限提一案。但所提計畫辦理生活扶助戶及更生受保護人等特定對象者,不在此限。
五、補助標準如下:
(一) 婦女: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十萬元。
(二) 中高齡者:每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三) 原住民:每案最高補助一百萬元。但申請經費超過五十萬元者,本局視需要進行訪視,再行評估補助之可行性。
(四) 生活扶助戶:每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五) 青少年:
1.大專在學青年:校園徵才每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座談會與講座每場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每場最高補助十萬元。
2.弱勢青少年:每案最高補助一百萬元。
(六) 更生受保護人: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六、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至每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章程。
(四) 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無則免附) 。
(五)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六) 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計畫目標。
(二) 主 (協) 辦單位。
(三) 辦理時間 (或期程) 、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 服務對象、人數。
(五) 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 預期效益。
(七) 經費概算表 (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及經費來源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
八、審核原則如下:
(一) 依其欲辦理區域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 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規定。
(四) 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 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機關派員會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 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九、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有下列情形者,不予納入補助範圍:
(一) 辦理婦女就業促進活動,所提計畫含有探討就業歧視、兩性工作平等法、職業訓練、勞動條件宣導議題及辦理現場徵才博覽會等項目。
(二) 辦理原住民就 (創) 業議題相關計畫,含有職業訓練項目。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有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十、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所提計畫不予補助:
(一) 非大專校院辦理大專青年校園徵才、座談會、或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者。
(二) 辦理青少年就業促進活動,所提計畫含有職業訓練計畫或提案內容之職業訓練比重 (含經費、期程等) 超過三分之一者。
(三) 經補助而有未核銷情事。
十一、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受本局監督。
十二、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受補助單位於請款及核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項係屬部分補助,得以領據列報,並以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應保存十年,以備受查。
2.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報本局撥款。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領款,應設立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尚有結餘款應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 (含講師鐘點費等),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案及核銷。
(六) 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十三、受補助案件,本局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十四、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有編列不實或造假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本局依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
十六、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十七、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