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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全文內容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職業工會或漁會,是否仍開甲式推介單或甲式職訓券參訓?其參訓課程屬於全日制,是否仍開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另參訓資格及津貼給付是否有年限之規範等疑義案。

一、依據本會勞工保險處於 94 年 6 月 10 日釋復略以:「失業期間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應就其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每月工作收入是否超過基本工資,依實際情形認定其是否仍具非自願離職勞工身分」;

另甲式推介單或甲式職訓開立規範部分,本局業於 94 年 4 月 20日職公字第 0940012962 號函及 94 年 5 月 25 日職公字第 0940015504 號函,分別函釋在案(函文諒達,影本如附),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職業工會或漁會」參訓資格規定,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如有開立甲式推介單或甲式職訓,安排個案參加一個月以上全日制職業訓練時,即應開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由勞工保險局審查合格後,即可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至於參訓資格及津貼給付是否有年限之規範乙節,依本會勞保處 92年 2 月 13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1443 號函已有釋例略以:「針對因職業訓練津貼請領條件不及失業給付嚴謹,而可能造成巧取領取之疑義,可於本會職業訓練局規劃之三合一就業流程中分篩出並加以拒絕,不必另以 1 年投保年資等限縮方式處理」。仍請依意旨說明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