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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要旨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全文內容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職業工會或漁會,是否仍開甲式推介單或甲式職訓券參訓?其參訓課程屬於全日制,是否仍開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另參訓資格及津貼給付是否有年限之規範等疑義案。
一、依據本會勞工保險處於 94 年 6 月 10 日釋復略以:「失業期間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應就其失業期間另有工作,且每月工作收入是否超過基本工資,依實際情形認定其是否仍具非自願離職勞工身分」;
另甲式推介單或甲式職訓開立規範部分,本局業於 94 年 4 月 20日職公字第 0940012962 號函及 94 年 5 月 25 日職公字第 0940015504 號函,分別函釋在案(函文諒達,影本如附),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職業工會或漁會」參訓資格規定,均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如有開立甲式推介單或甲式職訓,安排個案參加一個月以上全日制職業訓練時,即應開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由勞工保險局審查合格後,即可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至於參訓資格及津貼給付是否有年限之規範乙節,依本會勞保處 92年 2 月 13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1443 號函已有釋例略以:「針對因職業訓練津貼請領條件不及失業給付嚴謹,而可能造成巧取領取之疑義,可於本會職業訓練局規劃之三合一就業流程中分篩出並加以拒絕,不必另以 1 年投保年資等限縮方式處理」。仍請依意旨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