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更生受保護人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促進就業對象,各培訓訓練單位及轉介機關或團體應對於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時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更生受保護人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促進就業對象,各培訓訓練單位及轉介機關或團體應對於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時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要旨

更生受保護人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促進就業對象,各培訓訓練單位及轉介機關或團體應對於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時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全文內容

一、更生受保護人已納入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屬於促進就業對象之一,並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提供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表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四)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二、各培訓訓練單位及轉介機關或團體,應針對更生受保護人於參加職業訓練時個人資料應予保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更生受保護人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促進就業對象,各培訓訓練單位及轉介機關或團體應對於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時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