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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9、36、43 條,審視外國人是否持偽造證件之正本依一般進用程序應聘、雇主有否為外國人投保勞、健保、雇主及外國人於筆錄中有否自承係以偽(變)造之證件欺騙雇主等個案具體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9、36、43 條,審視外國人是否持偽造證件之正本依一般進用程序應聘、雇主有否為外國人投保勞、健保、雇主及外國人於筆錄中有否自承係以偽(變)造之證件欺騙雇主等個案具體認定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9、36、43 條,審視外國人是否持偽造證件之正本依一般進用程序應聘、雇主有否為外國人投保勞、健保、雇主及外國人於筆錄中有否自承係以偽(變)造之證件欺騙雇主等個案具體認定

全文內容

一、邇來警局查獲多起外國人持偽造之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以其具外籍配偶或合法在臺工作權之身分向雇主應徵工作,並經雇主初步審視身分證明文件後加以僱用之案例,類此案情,本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書略以「……倘訴願人確如其所訴,於聘僱該 2 名外國人前曾查驗渠等出示之(偽造)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又該等證件、文件非一般人之能力所能辨識其真偽,則難謂訴願人仍有過失而應受罰鍰處分。」,合先敘明。

二、主管機關於處理上揭類似案件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第 9 條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原則、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及第 43 條規定採證之法則外,建議類此個案得審視外國人是否持偽造證件之「正本」依一般進用程序應聘(如有無打卡資料)、雇主有否為外國人投保勞、健保、雇主及外國人有否規避查察人員之查核及該外國人於筆錄中有否自承係以偽(變)造之證件欺騙雇主等情形加以檢視後綜合判斷並依個案具體認定,以期允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