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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要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全文內容

一、本會 92 年 8 月 20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42357 號書函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認定機關,……有關離職證明文件審核、就業諮詢、就業推介及非自願離職之認定等,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權責處理……。是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事務管轄權限僅為對「失業認定」做處理。另本局訴願審議委員會 92 年度第 2 次會議因就業保險法失業認定事件附帶決議事項略以: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並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故各就業服務站在為失業認定時,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二、所附範例格式,請貴中心於辦理失業認定業務,繕具行政處分書時參考使用。另本局 93 年 3 月 17 日職業字第 0930003813 號函(諒達)亦有行政處分書之類似規定,亦請參考。

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申請失業認定,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請貴中心綜合服務區臨櫃人員切勿予以口頭答復或拒絕受理,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行政處分書回復。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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