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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員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適用對象
要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員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適用對象
要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員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適用對象
主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員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適用對象乙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局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職業字第○九三○○一六一○三號函釋略以:
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又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職業字第○九三○○二五二五八號函釋略以:凡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於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另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職業字第○九三○○二五五○二號函修正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無工作切結書,合先敘明。
二、為落實對無固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之照顧,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及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二條規定於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
三、前開於農會及漁會加保者,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僱用該人員之雇主,於符合僱用獎助相關申領要件後,得提出僱用獎助津貼申請,不受該人員是否重複加保於農會及漁會之限制。
四、有關無工作切結書格式得參照本局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職業字第○九三○○二五五○二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