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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之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無工作切結書
要旨
修正之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無工作切結書
要旨
修正之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無工作切結書
主旨
檢送修正之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無工作切結書,請 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對無固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自願就業人員之照顧,以促進其就業,本局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職業字第○九三○○一六一○三號函釋,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職業字第○九三○○二五二五八號函釋,凡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於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合先敘明。
二、前開函釋之無工作切結書中有「如有不實,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津貼款項,並負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說明,因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係由雇主及指定單位申領,並非由求職人申領,故修正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之無工作切結書如附,即日起請依修正之切結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