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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4.09 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予適用,即日起請依說明二之無工作切結書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4.09 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予適用,即日起請依說明二之無工作切結書辦理)

要旨

有關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4.09 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予適用,即日起請依說明二之無工作切結書辦理)

說明

一、依本局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職業字第○九三○○一六一○三號函釋略以: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合先敘明。

二、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津貼均以照顧失業勞工並促進其就業為目的,為統一前開二辦法之裁量基準,凡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於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3 年 4 月 9 日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無工作切結書不予適用,即日起請依說明二之無工作切結書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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