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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自願就業人員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7.10.29 職業字第 017676 號函不予適用)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7.13 職業字第 0930025258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再援引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3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自願就業人員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7.10.29 職業字第 017676 號函不予適用)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7.13 職業字第 0930025258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再援引適用

要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自願就業人員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7.10.29 職業字第 017676 號函不予適用)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7.13 職業字第 0930025258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再援引適用

主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自願就業人員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乙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為落實對無固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自願就業人員之照顧,以促進其就業,凡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得由其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據以認定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檢附「無工作切結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87 年 10 月 29 日職業字第 017676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民國 93 年 7 月 13 日職業字第 0930025258 號函,無工作切結書不再援引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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