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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要旨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全文內容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附件

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個別型

一、目的:為協助企業發展訓練、獎勵創新、期使訓練產生擴散分享、示範帶動效益,以提昇企業人力素質。

二、申請資格: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並領有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受進口損害產業、中小企業規模之製造業、服務業事業機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受進口損害產業:屬從事生產「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所規範之 (受害產業) 貨品或曾涉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及「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所規範之 (受害產業) 貨品,經產業損害調查機關認定之事業機構。

(二) 製造業:事業機構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 (該員工係指於該事業單位在職六個月以上並依勞保資料認定) 人數未滿二百人者。 (實收資本額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所列實收資本為準;經常僱用員工以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之平均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為基準) 。

(三) 服務業:從事金融服務業、流通運輸服務業、通訊媒體服務業、醫療/健康/照顧服務業、人才培育服務業/人力資源派遣服務業、文化創意服務業、研發及技術服務業、資訊服務業、工程顧問服務業、環保服務業、觀光/旅遊/休閒服務業、產品設計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之事業機構。

三、訓練方式及課程:

(一) 訓練方式:企業以下列方式辦理本國籍員工訓練

1.內部訓練:由企業運用既有之場地、設備自行辦理員工訓練,每班至少十人。

2.外部訓練: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單位之專業訓練;但員工派赴國外之相關專業訓練,不予補助。

(二) 補助訓練課程:事業機構所提列九十三年訓練計畫,自本局核定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辦理之下列課程:

1.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有關資訊技術應用能力訓練課程。

3.有關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4.有關經營管理 (行銷、財務、人事等) 、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演講活動不予補助。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事業機構申請時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申請單位於所規劃年度訓練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一次提出,備齊申請資料表件,配合資訊系統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二) 本局自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正式受理申請,事業機構應將年度計畫一次提出申請。

五、審核作業: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事業機構申請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電話與實地訪查,依本局預算額度、企業員工規模、訓練計畫內容及執行能力等核定經費。

六、審核標準:

(一) 受進口損害產業:每一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二) 製造業、服務業:每一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依九十三年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計,每一員工最高補助一萬元。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五十人 (含) 以上,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整。

符合各要件之一者其補助比例之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七十:

(1) 九十一年、九十二或九十三年設立者。

(2) 九十二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九十一年成長者。

2.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九十二年營業收入較九十一年或九十年成長者。

3.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1) 投入研究發展具有績效者 (九十二年度研究發展費用較九十一年或九十年增加或近三年內曾獲得專利及其他研發有具體績效者)。

(2) 服務 (產品) 品質改善具有績效者 (九十二年、九十一年及九十年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4.其他非屬上開要件者,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

七、補助項目:

(一) 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與教材及文具用品費,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講師鐘點費:以內部講師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為編列。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 (需註明起迄地點)

3.教材及文具用品費:依活動需要核實編列,每班每人最高六百元編列。

(二) 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八、申請事業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 (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

(一) 申請表 (如附表一)

(二)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二) 。

(三) 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 (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狀況說明、問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 (九十二) 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料,如附表三)

(四) 公司設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其他應繳驗之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 (九十一年一月、九十二年一月及九十三年一月)之影本。

2.近三年 (九十二年、九十一年或九十年)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3.研究發展或品質改善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九、費用請領:

事業機構請領補助費用時,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 (期中:八月以前課程,結訓後於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辦理;期末:九月一日以後結訓,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三週內至十一月三十日止辦理) ,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 (第二款結訓資料需附電子文件檔) ,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 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請款之統一發票。

2.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四) 。

3.經費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五) 。

4.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如附表六) 。

5.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如附表七) 。

6.黏貼憑證用紙 (如附表八)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 (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如附表九)。

(二) 結訓資料

1.訓練教材 (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 影本

2.訓練紀錄表 (配合資訊系統登錄,於每堂課結訓的次月十日前回報;請依內、外訓課程分別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十) 學員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3.學員名冊 (於年度訓練結束後將所有受訓學員名冊一併檢送,如附表十一) 。

4.訓練績效報告表 (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如附表十二) 。

5.契約書影本 (附表十三) 。

十、注意事項:

(一)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與本局簽訂補助訓練契約書後依約履行;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一週前,將變更之計畫報局核備後實施,如未於期限內報經核備而自行變更訓練計畫內容者、未依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浮報經費申請者,本局除得減少或不予撥付補助費用外,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事業機構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事業機構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事業機構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4.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事業機構,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5.事業機構所提預期績效中明示可以增加就業人數者,於辦理訓練結訓後,其增加就業人數未達預期人數的百分之五十時,次年度不列入補助。

十一、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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