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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所舉辦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
要旨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所舉辦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
要旨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所舉辦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
全文內容
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係: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且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
二、查本案○○○協會所辦理之職業訓練班次,係由 貴會補助辦理之訓練班次,惟該協會針對其「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政府主辨或委託辦理」定義有所疑義,遂透過○○○立法委員邀請本局與 貴會進行協調以釐清相關疑義。當時本局曾作出如下說明:「各政府機關對於同意予以補助之職業訓練,事前均必須完成一定之審核程序,且對該項計畫負有持續輔導管理之責。本案基於貴會照顧服務原住民訓練之基本立場,所補助三班次如獲 貴會支持,請 貴會依本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領作業流程完成初審後,送本局受理窗口即辦理審發作業」。
三、另有關來函說明三建議本局調整本項津貼申請作業流程為「直接由辦訓單位檢齊相關申請表件向本局申請」乙節,因目前職業訓練市場未臻成熟,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會計、輔導能力良莠不齊,且訓練生活津貼之核發運用,涉及參訓學員之生活管理,必須由主辦(或補助)機關督導配合參訓學員個人到勤情形及輔導作為控管機制,才能發揮就業促進成效;為使訓練生活津貼資源之運用達成就業促進之目標,現行各該訓練計畫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審發流程規劃,仍須經由政府機關之支持,先行初審,並於訓中持續予以輔導管理,俾確保訓練服務品質與實施效果;爰此,請 貴會仍依照本局既定統一規範流程辦理是項津貼之申領作業,本項建議並留供未來檢討相關措施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