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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要旨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要旨
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
主旨
所詢事業單位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二一四八五六號函。
二、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之情事,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如依上開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所詢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節,仍應查明雇主有無得依法終止契約事由;如係依前揭第十一條各款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自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給付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