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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要旨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全文內容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影印業」、「汽車美容業」、「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未分類其他器物修理業」、「洗衣業」、「相片沖洗業」、「浴室業」、「裁縫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顧問服務業」、「軟體出版業」、「農林漁牧業」、「租賃業」及「自來水供應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指定「批發及零售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