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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要旨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全文內容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之規劃執行如採選、訓、用方式辦理,則具請領訓練生活津貼身份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仍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申領;惟訓練計畫之規劃執行,如採選、用、訓方式辦理(OJT 模式),則用人事業單位於訓練期間所發之任何津貼,均應視為僱用所得之薪資性質,將不得再核發訓練生活津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