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要旨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要旨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全文內容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之規劃執行如採選、訓、用方式辦理,則具請領訓練生活津貼身份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仍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申領;惟訓練計畫之規劃執行,如採選、用、訓方式辦理(OJT 模式),則用人事業單位於訓練期間所發之任何津貼,均應視為僱用所得之薪資性質,將不得再核發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