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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彈性工時規定修正後相關疑義釋示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彈性工時規定修正後相關疑義釋示

要旨

彈性工時規定修正後相關疑義釋示

全文內容

勞動基準法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原已依修正前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仍屬適法。但如事業單位欲變更工作時間,或於原核備期限 (日) 屆期後延長工作時或實施女工夜間工作者,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行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基準法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有關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係指 (一) 事業單位有個別不同廠場實施者,應個別經各該廠場工會之同意;各該廠場無工會者,應經各該廠場之勞資會議同意。 (二) 事業單位之分支單位實施者,其有工會之分會,且該分會業經工會之許可得單獨對外為意思表示者,經該分會之同意即可。 (三)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者,分支機構勞資會議之決議優先於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彈性工時規定修正後相關疑義釋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發布,要旨:彈性工時規定修正後相關疑義釋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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