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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要旨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

全文內容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者,始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由所屬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查勞工在受僱單位或在職業工會辦理加保,涉及雇主責任及保險費負擔比率等相關問題,若任由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亦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將使雇主規避應有之社會保險連帶責任,而轉嫁由政府負擔(全民負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設立,且向主管機關報備有案者,得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項第 1 款規定為投保單位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至前依「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而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已成立投保單位,仍得比照該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加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僱用之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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