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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要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要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全文內容
請於接獲請領失業給付民眾再就業通知時,迅速轉知勞工保險局,以利其業務辦理。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 32 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