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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要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全文內容

請於接獲請領失業給付民眾再就業通知時,迅速轉知勞工保險局,以利其業務辦理。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依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或領取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依本法第 32 條規定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再就業時,得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其以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