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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工於工作場所或出差途中感染嚴重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者之職災保險給付或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依下列原則據以審查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勞工於工作場所或出差途中感染嚴重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者之職災保險給付或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依下列原則據以審查

要旨

有關勞工於工作場所或出差途中感染嚴重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者之職災保險給付或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依下列原則據以審查

全文內容

(一) 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災害。有關工作場所如醫院醫師、護理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為診治、照顧可能或疑似感染SARS者而遭感染者,為職業災害,至醫院工友、監護工於工作場所感染SARS者,亦依上開原則處理。

(二) 有關因出差或公差途中感染SARS者,其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就個案事實狀況認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勞工於工作場所或出差途中感染嚴重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者之職災保險給付或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津貼補助,依下列原則據以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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