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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釋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

要旨

釋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

全文內容

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其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有關受聘僱來我國工作之外國人,渠等若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該等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不予廢止且不令其出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