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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修正「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要旨

修正「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全文內容

修正「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附「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附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企字第○九二○○○三七○五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企字第○九二○○一七二一七號令修正發布一 目的:為鼓勵事業機構充分運用既有之人力資源、場地及設備辦理員工訓練,加強其工作能力及培養第二專長,提升產業競爭力。

二 補助對象: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之服務業事業機構,並符合下列要件:

(一) 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服務業項目者。

(三) 其受訓員工依法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

二之一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發展對旅館經營、旅行業、旅遊業及觀光遊樂業造成衝擊,依法為就業保險投保、且以上開觀光服務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亦有本計畫之適用。

前項所稱以觀光服務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以九十年一月起迄今曾接受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委託或補助辦理觀光服務相關專案計畫並持有證明者為範圍。

三 補助訓練期間:事業機構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辦理符合本計畫規定之內部訓練 (每班至少十人) 或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 (以下簡稱外部訓練) ,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一次提出申請,不得分次申請。

四 補助及不予補助課程:

(一) 補助課程1 有關行銷業務與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2 有關專業技能與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3 有關資訊應用能力之訓練課程。

4 有關經營管理、作業流程、ISO品質驗證與專業語文之訓練課程,但本類課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費用百分之三十。

(二) 前項訓練課程中有關於演講活動之課程不予補助。

五 受理申請期間:

事業機構申請補助前,需先參與本局辦理之訓練計畫講習會,取得證明文件後,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含電子文件檔) ,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前,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以正式行文送達本局。

六 審核及核配順序:

本局將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事業機構申請資格及申請補助訓練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工作。

(一) 優先補助對象:以具就業促進與經營績效之觀光產業為優先,其次為具就業促進與經營績效之其他服務業。上述觀光產業係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包含觀光旅館、一般旅館、旅行業、旅遊業、觀光遊樂業、餐飲業等。

(二) 審核之核配順序申請資格條件依下列先後順序予以核配,如事業機構具核配優先資格相同時,得以按其依次一優先順序者予以優先補助,如各項資格均相同時,按事業機構申請之先後順序核辦:

1 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設立者。

2 九十一年僱用本國員工人數較九十年成長者。

3 服務品質改善具績效者 (九十一、九十、八十九年曾經受有關機關表揚者或有具體績效者) 。

4 九十一年營業收入較九十年或八十九年成長者。

七 補助費用標準:

(一) 每一就業保險投保之事業機構訓練費用以補助訓練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補助上限以下列原則辦理:

1 九十二年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補助上限為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十萬元整。

2 九十二年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至四十人以上,補助上限為四十萬元整。

3 九十二年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三十九人以下至三十人以上,補助上限為三十萬元整。

4 九十二年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二十九人以下至二十人以上者,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整。

5 九十二年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在十九人以下至十一人以上者,補助上限為十萬元整。

6 九十二年第一月僱用本國員工人數十人以下者,補助上限為五萬元整。

(二) 內部訓練補助費用項目包括:內訓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等,訓練計畫各項經費補助標準上限如下:

1 講師鐘點費:按內部講師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

2 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 (需註明起、迄地點) 。

3 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按每班每人最高八百元編列。

(三) 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七之一 以觀光服務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或旅館經營、旅行業、旅遊業及觀光遊樂業之事業機構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辦理訓練費用,得提高補助比例至百分之八十,補助上限適用前項所列原則之規定。

八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

(三) 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 (請詳填公司簡介、公司營運分析、問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 (九十一) 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等資料。

(四) 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申請優先補助應繳驗之文件:

1 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 (九十年十二月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之影本。

2 九十一年、九十年或八十九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3 服務品質改善或機關表揚具體績效相關證明文件。

九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請領補助費用,應於訓練課程結訓後,定期 (期中:一月至八月課程結訓後於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末:九月一日以後結訓,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三週內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 (第二款結訓資料需附電子文件檔) ,俾憑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一) 經費原始支出憑證1 請款之統一發票。

2 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須詳填訓練經費等資料,3 經費支出分攤表。

4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5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6 黏貼憑證用紙,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 (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

(二) 結訓資料1 課程大綱與時數分配表。

2 訓練教材 (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 影本3 學員簽到簿 (內訓課程需填寫簽到簿,,學員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4 學員名冊 (內部訓練需詳細填寫學員資料,於年度訓練結束後將所有訓練學員資料一併檢送。

5 訓練績效報告表 (訓練費用結報時請詳填訓練成果評估欄,6 契約書影本。

一○ 注意事項:

(一)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如有變更時,並應事先將變更後之訓練計畫內容,專案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如未經核備而自行變更訓練計畫內容者、未依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本局除得減少或不予撥付補助費用外,如有違法情事,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績效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1 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 (如電話訪談) 。

2 受補助之事業機構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3 受補助事業機構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訓練績效評估及成果發表事宜。

4 受補助事業機構所提預期績效中明示可以增加就業人數者,於辦理訓練結訓後,其增加就業人數未達預期人數的百分之五十時,次年度不列入補助。

一一 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計畫二之一、七之一修正條文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置於本局網站 (www.evta.gov.tw) 公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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